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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医疗保障局:转发关于调整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3年 04月 07日 14时 57分 编辑: 点击量:234

近日,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《转发关于调整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的通知》,具体通知内容如下:


转发关于调整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的通知

长医保发〔2023〕9号


各县(市)医疗保障局,双阳、九台医保分局,各级医保经办机构:

现将吉林省医疗保障局《关于调整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的通知》(吉医保发〔2022〕31号)转发给你们,请严格落实,同时结合我市实际,将其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:

一、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经急诊(含急诊留观)、抢救后转入住院治疗,或急诊期间死亡的,其符合规定的急诊(含急诊留观)、抢救医疗费用可按照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住院相关规定支付。经急诊(含急诊留观)、抢救后转入住院治疗的,不再收取本次住院起付标准。急诊(含急诊留观)、抢救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计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。医保支付的急诊(含急诊留观)、抢救应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急诊范围、标准、条件。

二、按照《关于推进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》(吉医保联〔2021〕15号)要求,设置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次均起付标准和年度起付标准。次均起付标准按现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执行;年度起付标准设置为5000元(学生、儿童、低保对象2500元),根据全省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。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,次均起付标准累计达到年度起付标准后再次入院,不再收取起付标准费用。门诊特殊疾病、“双通道”药品、符合规定的急诊(含急诊留观)、抢救起付标准等参照住院次均起付标准,计算至年度起付标准中。

三、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、门诊慢性病原则上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开展,门诊特殊疾病原则上在二级及以上定点综合医疗机构、专科医疗机构(不限定等级)开展。

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,结合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支撑情况有序实施。本通知施行后,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按本通知执行。

长春市医疗保障局

2023年3月22日

(来源:长春市人民*官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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