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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:关于转发《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3年 04月 14日 11时 27分 编辑: 点击量:214

近日,吉林省人民*官网发布了关于转发《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具体通知内容如下:


关于转发《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
吉人社联〔2023〕39号


各市(州)、长白山管委会,各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*局、税务局:  

为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,维护就业局势稳定,人社部、财*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《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23〕19号),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*策延长至2024年底。    

我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%的缴费费率,其中:单位缴费费率为0.7%,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.3%。我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降低50%,如遇特殊情况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,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 

附件: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(人社部发〔2023〕19号)

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吉林省财*厅

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

2023年4月10日



(来源:吉林省人民*官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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